民國24年9月20日出版

 

明朝紀效新書中藤牌總說內的標槍

086  

暗器在武術界中為雜技。其地位固在拳腳功夫及

十八般武藝之下。 為武術家所輕視。蓋練武之

對于只准明槍交戰。不許暗箭傷人之規約都重

視而守信用之也。 但暗器之為物有時實足以救急

而收轉敗為勝之效。譬如與人交手功力懸殊。以

處於必敗之地。在生死呼吸之時.若出不意兒用

器以襲人。縱不能創敵已致勝。敵人受此襲

擊亦分心照顧。我于此蹈隙而進襲或乘機而逃

脫。是亦頗足以助己者也。

明戚少保論刀牌必用標云。藤牌腰刀。本短中之

短也。而必用標槍者。亦短兵長用之法也。夫藤

用標者。非必取以殺人。蓋彼與槍器。持定我

牌。無故不得進。故用標擲之。彼已顧標而動。

我則趁勢而入。彼若不為標所動。則必為標所傷

。我有隙可乘也。觀乎此則可知暗器之為用。

其目的並不一定在于傷人。使亂其心目。而我

可乘隙攻襲也。練習武功之人。主旨固在于強

身防患。並不以好勇鬥狠為事。但與人交手之

事。亦不能避免。而與人交手。又不能必勝。

設一旦不幸而處于失敗之地。若無雜技以輔佐

之。則生命之危險。又安得免乎。古人云未

卜其勝。先慮其敗。蓋當交手之初。即當慮

及失敗之後。我宜用何法以挽回。或如何脫

身遠揚之法。若力能敵。此等法則。固無所

用。若竟敗矣。則可賴此已保矣。

故武術家雖不重視暗器。然亦非絕屏棄暗器。

概練得武功之人。無有不能施用一二種暗器

者。蓋無論何人。無論何事。多學的一分技術

。即可多占一分便宜。學武者練得暗器。正不

必常用。技術在身。不用固無害。若遇萬一而

用之。自極便利。故寧可學而不用。卻不可棄

置不學也。器總類不下數十。若列舉之。

頗覺繁雜。 就大而言可分二類。 一為利用

機械之力發射其暗器者。如彈弓,袖箭,背弩

,踏弩之類。一為純用手腕之力發射其暗器者

。如飛鏢,飛劍,飛石,金錢標之類。

用機括發射之暗器。動作較為遲緩。且亦為

敵人所瞧見易於防躲。 純用手腕之力發射其

暗器。較為敏捷。敵不易預防。惟在練習之時

。其難易亦甚懸殊。用機括之暗器。但有實力

以臨之。取準發射之事。固可迎刃而解。

譬如袖箭。只消其力可以插入。放射時已無隔礙

。且有箭筒為範。取準亦有固定之地位。不至大

相逕庭。練之易也。至如不用機括之各種暗器。

腕力既需充足。而發射時之取準。亦完全在於手

腕。非經久練。決難有成。蓋力弱則器不能及遠

。稍差則器旁出。不能中的。即腕力足矣。而取

準之功稍遜。雖能及遠而不能中鹄。亦屬無用。

或取準確矣。而手腕之力不能加。雖能中鹄而未

能深入。亦失其效用。是故二者須練至同一程度

。方可應用。為達此目的。非經過數年之苦功。

決難企望也。昔之武術家。練習暗器以鏢為獨多

。十有九人能用此物。惟其技之精捔。亦正不可

同日而語。技之劣者。僅能敷衍而已。若技之精

者。不出手則已。出手時發而無不中。中無不深

。且能雙鏢並發。或三鏢絡繹出手。而一一中鵠

者。彼中所謂雙龍入海。一子三丟者是也。練成

此等絕技。要非天資過人。又經苦練多時者不能

也。此外則以飛石之練者較多。蓋石之為物。隨

地可得。取用殊覺便利耳。他如飛刀飛劍之屬。

練者既少。精者猶鮮。故飛鏢之技。今武術界

猶多能之者。石子已不為人所重視。若飛刀飛劍

。其技鮮有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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